中国拟修改仲裁法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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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梁晓辉 李京泽)仲裁法修订草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拟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包括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等。

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据了解,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对仲裁法作出45处调整,新增15个条文,修改30个条文。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草案拟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等。

具体而言,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在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方面,草案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此外,草案还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防范虚假仲裁等方面作出规定。(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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